
關于印發寧波市本級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PPP)項目基本操作流程(試行)的通知
市各有關單位:
根據《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關于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指導意見(試行)》(甬政辦發[2015]114號)精神,為增強市本級PPP項目的可操作性,市發改委和市財政局聯合制定了《寧波市本級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PPP)項目基本操作流程(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予以執行。
寧波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寧波市財政局
2015年9月25日
寧波市本級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PPP)項目基本操作流程(試行)
為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關于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指導意見的通知》、《寧波市關于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指導意見》(試行)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操作流程。
一、項目識別
(一)項目提出。行業主管部門或政府授權部門(以下簡稱項目提出部門)可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行業專項規劃中的新建、改建項目、存量公共資產及社會投資人申報項目中遴選PPP項目,提出項目初步實施方案,并向市發改委申報,建立市級PPP項目儲備庫(謀劃類)。市政府授權行業主管部門、事業單位、市屬國有企業或其他相關機構作為項目實施機構負責PPP項目實施。項目初步實施方案包括項目基本情況、可行性分析、初步實施安排、財務測算等內容。初步實施方案經市PPP聯席會議辦公室召集有關聯絡員協商同意后由項目實施機構提交市財政局開展物有所值評價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市屬國有企業的存量改造項目須同時向市國資委提交相關材料。
(二)財政評價論證。市財政局會同相關部門對項目初步實施方案進行物有所值評價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現階段,物有所值評價主要側重于定性評價,定性評價重點關注項目采用PPP模式與采用政府傳統采購模式相比能否增加供給、優化風險分配、提高運營效率、促進創新和公平競爭等。有條件的,鼓勵開展物有所值定量評價。通過物有所值定性評價且需要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補助的項目,可進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未通過定性評價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的項目,不得采用PPP模式。項目評價論證,要充分利用第三方咨詢機構和專家力量,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聘請專業咨詢機構協助,咨詢機構選擇包括但不限于市財政建立的PPP項目咨詢服務機構庫,并按政府采購方式確定。
(三)建立PPP項目儲備庫。項目提出部門應對擬采用PPP模式的項目及時向市發改委申報。根據項目謀劃和進展情況,市發改委按照謀劃類、推介類、實施類等分類建立市級PPP項目庫,及時向社會公布項目清單。通過市財政局物有所值評價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的PPP項目,作為推介類項目,進入儲備庫,由項目實施機構進行項目準備。
二、項目準備
(一)編制實施方案。項目初步實施方案通過物有所值評價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后,項目實施機構應組織編制項目實施方案,項目實施方案應包括:項目名稱及基本情況、項目實施機構、項目的基本經濟技術指標、合作伙伴應具備條件、風險分配基本框架、項目運作模式、交易架構、合同體系、監管架構、采購方式的選擇、產出標準和績效指標及應當明確的其他事項。項目初步實施方案已經達到實施方案要求的可適當簡化財政評價論證和驗證程序。
(二)實施方案審定。項目實施機構將擬定的項目實施方案由市財政局進行物有所值和財政承受能力驗證,通過驗證的,由項目實施機構把項目實施方案及財政部門驗證結果提交聯席會議辦公室,由聯席會議辦公室提交聯席會議討論通過報市政府批準,如有必要,由市政府授權市發改委出具相關文件。其中,涉及特許經營項目由行業主管部門會同發改、財政、國土、規劃、環保、水利等有關部門對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方案進行審查,由有關部門出具部門審查書面意見,報市政府批準或由市政府授權市發改委審定。
(三)簡化審批程序。新建、改建項目按照相關規定履行審批、核準、備案程序。投資人確定前的項目前期工作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投資人確定后有關政府和投資人在項目前期工作中的責任和義務按照《PPP項目協議》的約定執行。各部門要完善聯動審批機制,充分利用項目前期成果,已辦理的相關前置手續,原則上不再重復辦理。政府或項目實施機構已完成立項、初步設計審查等程序的,政府及項目實施機構可在項目公司成立后履行必要程序,將項目的立項以及各種審批資料變更或移交至項目公司。核準文件或正式簽訂的項目合同,作為項目投資主體變更的依據。存量項目不再履行審批、核準、備案程序,由項目實施機構向市國資委及行業主管部門提交相關材料。
三、項目采購
(一)擇優選擇項目合作伙伴。PPP項目采購方式包括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采購等方式。項目實施機構應當根據PPP項目的采購需求特點,在項目實施方案中明確項目采購方式,在項目實施方案獲批后開展合作伙伴的選擇工作。
PPP項目合作伙伴的選擇,一般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新建、改擴建項目合作伙伴的選擇,且要求合作伙伴同時具有施工或總承包相應資質的,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并參照市重點工程管理。
(二)合同簽署。在推進PPP項目的過程中,市財政局要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做好合同審核工作。項目實施機構在按合法程序確定候選社會投資人,并經確認談判達成一致,提出項目社會投資人后,報市政府同意;市政府授權項目實施機構與項目社會投資人簽訂項目合同前,市法制辦對PPP項目合同開展合法性審查。
PPP項目合同必須明確項目經營內容、范圍及期限,責任風險分擔、產品和服務標準,價格、收費標準、補貼及調整機制,信息披露,以及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程序等關鍵內容。項目合同、股東合同簽署后應在十五天內報市財政局和市法制辦備案。合同簽訂后內容發生實質性調整或者變更的,凡涉及政府出資或者補貼、收費標準等內容的,須經市財政局、發改委等部門確認。
需要為項目設立專門項目公司的,可由項目實施機構代表市政府與中選社會資本草簽項目合同,待項目公司成立后,由項目實施機構與項目公司正式簽署項目合同,或簽署關于承繼項目合同的補充合同。
四、項目執行
(一)項目實施運營。項目實施機構會同市財政局等部門監管PPP項目各方按照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出資設立項目公司,項目公司應保證按時完成項目融資并履行建造、運營、維護和移交等合同義務,確保工程質量。項目運行期間,項目公司依約提供安全、優質、高效、便利的公共服務,并定期對項目設施進行檢修和保養,保證設施正常運行。
(二)項目支付履約。項目合同中涉及的政府支付義務,市財政局要結合中長期財政規劃統籌考慮,納入本級政府預算,按照預算管理相關規定執行。市財政局和項目實施機構應建立PPP項目政府支付臺賬,嚴格控制政府財政風險。在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建立后,PPP項目中的政府支付義務應納入政府綜合財務報告。
項目實施機構應根據項目合同約定,監督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履行合同義務,定期監測項目產出績效指標,編制季報和年報,并報市財政局備案。
政府有支付義務的,項目實施機構應根據項目合同約定的產出說明,按照實際績效按合同規定支付,并執行約定的獎勵條款或懲處措施。設置超額收益分享機制的,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應及時足額向政府支付超額收益。
(三)項目績效評價。項目實施機構應每3-5年對項目進行中期評估,重點分析項目運行狀況和項目合同的合規性、適應性和合理性;及時評估已發現問題的風險,制訂應對措施,并報市財政局及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各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項目建設質量、運營標準和安全的監督,保障公共產品的質量、效率和延續性。
五、項目移交
(一)預備應急預案。政府應與社會資本投資人明確項目的退出路徑,保障項目持續穩定運行。如遇不可抗力或違約事件導致合作提前終止時,各行業主管部門應做好應急預案,及時做好接管,保障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二)建立多元化的退出渠道。政府可依托于各類產權、股權交易市場,為社會資本提供多元化、規范化、市場化的退出渠道。項目經營期滿或發生合同提前終止情況時,項目實施機構或政府指定部門應組建項目移交工作組,按照合同約定的移交形式、補償方式、移交內容和移交標準,及時組織開展項目性能測試、驗收及資產交割等工作,妥善做好項目移交。
(三)設立合作延長機制。項目合作期限屆滿后確有必要延長的,按照有關規定經充分評估論證,協商一致并報市政府批準后可以延長。
(四)項目結果評價。項目移交完成后,市財政局應組織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對項目產出、成本效益、監管成效、可持續性、PPP模式應用等進行績效評價,并按相關規定公開評價結果。評價結果作為政府開展PPP管理工作決策參考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