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工程造價咨詢行業自律公約
發布日期:2015/12/7 錄入人員:本站 瀏覽次數:4339次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工程造價咨詢服務市場秩序,制止和懲戒行業不正當執業行為,保障行業各成員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本著守法、誠信、公平、公正的理念,制定本行業自律公約。
第二條 本公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造價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0號)、《浙江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省政府令296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
第三條 本公約是規范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服務企業行為的準則。凡依法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書》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均可以自愿簽署并遵守本公約。
第二章 公約的監督與管理
第四條 寧波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是本公約的監督和管理機構,負責本公約的實施、解釋和修訂;寧波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咨詢工作委員會受協會委托負責受理違約事件的投訴、舉報和申訴;負責組織對違約事件的調查核實與認定處理,并對簽約單位遵守本公約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 簽約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具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
(一)要求協會對其他簽約企業違約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二)可受邀列席咨詢工作委員會對違約行為調查處理的專題會議;
(二)對違約行為提出處理建議;
(三)對投訴中涉及本企業的違約行為進行辯護;
(四)對執行本公約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進行監督。
二、義務:
(一)自覺履行本公約的條款;
(二)抵制、舉報、投訴簽約企業及其工作人員的違約行為,舉報和投訴行為應當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具實名的方式報出,并附上相關證據;
(三)派員參與或配合協助咨詢工作委員會對違約行為的調查處理;
(四)配合咨詢工作委員會對本企業及其工作人員違約行為的調查處理。
第三章 自律條款
第六條 自愿簽署本公約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遵循“科學公正,優質服務,廉潔自律”的職業準則,遵守國家、省、市有關工程造價咨詢的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國家計價計量規范和相關造價管理規定,守法經營,誠信敬業,樹立良好的行業形象。
第七條 簽約企業應當遵守公共關系準則,靠質量、信譽、專業技術等優勢參加市場競爭,自覺維護行業聲譽,不得以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損害同行名譽和利益。
第八條 簽約企業在承接業務時,不得弄虛作假進行不正當競爭,不得夸大企業資質等級、人員、業績及注冊資金等;不得超越資質證書的經營范圍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不得偽造、涂改、轉讓、出租、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書》。
第九條 簽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或行業制定的工程造價咨詢收費標準收取咨詢服務費用,咨詢服務費用應當在《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中約定,不得以給予回扣、惡意壓低服務費價格等方式爭攬業務,不得損害其他企業和咨詢行業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 簽約企業在工程造價咨詢執業活動中,應當依靠本企業自身的人力資源和技術力量完成委托人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嚴格履行合同約定的條款;自覺遵守回避制度、保密制度、職業操守、職業道德、行為準則等制度;不得與相關單位或人員串通高估冒算或惡意壓低工程價格。
第十一條 簽約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企業內部工程技術檔案管理、質量控制管理、人事管理、財務管理、內部執業管理等各項規章制度,自覺遵守工程造價咨詢規程、規范和咨詢成果質量控制的規定,堅持工程造價咨詢成果三級審核制度,出具規范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確保執業質量和服務水平。
第十二條 簽約企業應當尊重本企業員工的擇業權,工程造價咨詢專業人員可在簽約企業之間合理流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無故阻礙人才的正常流動。簽約企業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挖、拉其他企業的造價從業人員,不得聘用尚未與其他企業解除合同關系的從業人員。
第十三條 簽約企業應當教育和要求本企業造價從業人員依法執業,自覺抵制社會不良現象,堅持原則,遵守職業道德,不得收取或索要利益關聯單位的禮品、有價證券和現金等。
第十四條 簽約企業應自覺接受咨詢工作委員會組織開展的各類檢查,積極配合參與咨詢工作委員會對本企業或其他簽約企業違約行為的調查處理,不得阻撓、拒絕咨詢工作委員會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正常調查取證等工作。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對違反本公約的,由協會工程造價咨詢工作委員會按照本公約實施細則進行處理;情節嚴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提交相關職能部門查處。
第十六條 本公約經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簽字蓋章后生效,并由寧波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本公約經三分之一以上簽約單位提議,并經超過半數簽約單位同意,可以對本公約進行修改。
第十八條 本公約由寧波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負責解釋。